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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曜
2009年8月6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台灣】圖式中各該元件之相關位置或比例關係,屬引證文件的一部分
本件原告之系爭專利遭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 條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應係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本局審查作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長曜
2009年7月31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台灣】舉發理由如已具體主張證據之不同組合,即形成不同之爭點,應分別予以審查
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除主張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外,並主張結合證據1與證據2、證據1與證據3、證據2與證據3,或結合證據1、2、3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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