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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曜
2010年5月12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台灣】有關第093103998號發明專利「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舉發事件
【台灣】有關第093103998號發明專利「影音信號傳接處理裝置」舉發事件
長曜
2009年9月4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台灣】申請專利範圍中加入「不」字,構成內容變更,不符專利法「更正」規定
原告於93年5月24日向本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本局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3943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4年10月18日向本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案經本局審查,認其不符專利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作成應不准更正之處分。
長曜
2009年8月6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台灣】圖式中各該元件之相關位置或比例關係,屬引證文件的一部分
本件原告之系爭專利遭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 條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應係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本局審查作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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