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商標法修正案已於2013年8月30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並於2014年05月01日實施。此次修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申請註冊方面
1、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
增加聲音商標的申請;開放電子註冊申請並增加「一案多類」商標註冊申請。另外,商標延展期限也有修改,在現行商標法中,註冊商標在有效期限期滿前六個月內,均可申請延展;而新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可在有效期限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延展。
2、明定商標審查的法定時限。
對於商標申請註冊者,商標局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9個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3個月。內完成審查,並予以初步審定公告。若申請期間被駁回申請,須提出復審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須於9個月內做出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須延長時間者,
關於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也須於9個月內做出決定,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可延長3個月。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當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時,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於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商標申請,不予核准。
二、商標侵權方面
1、提高商標侵權賠償的上限三百萬元
新商標法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按照商標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如果實際損失難以確定者,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商標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者,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金額的一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商標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上限)。
2、被侵權商標未能提供3年內實際使用証據者,侵權人不須負担損害賠償
對於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如果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實際使用商標提出抗辯者,人民法院可要求商標權人提供前3年內實際使用商標的証據。商標權人不能証明此商標在前3年內有實際使用過,也無法証明因侵權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則被控侵權人不用負擔賠償責任。
Comme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