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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透視中國史上賠償金最高的專利侵權官司-中國正泰VS法國施耐德


2009年,一場歷時三年讓中國人看了熱血沸揚、西方人看了扼腕的專利糾紛終於和解收場。被告法國施耐德公司(Schneider Electric)支付給中國的競爭對手正泰集團(Chint)1.575億人民幣(約兩千三百萬美元)。中國人看了興高采烈是因為很少有中國企業因專利侵權問題起訴外國公司,能贏得專利侵權官司的就更少了,而這正是一場中國業界龍頭發動且大勝西方巨頭的戰役,勇奪大陸史上由中國法院判決最大數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賠償金,共334869872人民幣(約新台幣15億元)。這個案件給了中國人很大的鼓舞,表明了外國公司同樣可以被起訴並支付巨額賠款。這種地位的轉變吸引了眾多關注,其中包括法國總統薩科奇。相反地,本案看在西方人眼裡卻是跌破眼鏡,不僅是因為被告竟栽在一件不起眼的中國新型專利,俗稱小發明,更是因為原告的涉案專利從每個角度看都像是被告自己先前的發明,這明明是對方拿自己的發明去申請專利回頭來起訴自己的離奇事件。難怪被告要大聲疾呼:「That’s my idea!」。遺憾的是,依中國當時的法律,外國技術似乎被鼓勵偷渡到中國境內申請專利而歸為己有。


--《時空背景》--


    20世紀90年代,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Schneider Electric,以下簡稱:法國施耐德)開發了C60斷路器,其中首次配備了觸頭快速閉合機構(FCCM),並於1991年起開始在歐洲生產。1993年,法國施耐德公司開始向中國出口C60系列產品(即被訴產品)。1996年12月23日,法國施耐德在法國注冊了C60系列改進發明專利(FR9616151),其中清楚包括了FCCM的技術圖,並以該日期為優先權日在中國申請專利(申請號:97125489.3)。2000年,法國施耐德將C60生產技術轉讓至中國,而與其中國夥伴在天津成立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也就是本劇中的被告(以下簡稱:施耐德)。時間回到1997年11月11日,本劇中的原告: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在中國申請了一件名為「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號:97248479.5),並於1999年6月2日獲得專利權(授權公告號:CN2322256Y)。

    事實上,正泰與施耐德的恩怨由來已久。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施耐德一直視正泰為它在中國的頭號競爭對手,設法控股併購正泰,先後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幾個方案收購正泰股權,但談判均以失敗告終。每次並購遭到拒絕後,施耐德就會馬上起訴正泰集團。在過去的十餘年間,施耐德在德國、義大利、法國等國家對正泰提起24項專利訴訟,雙方代理人至少15次站在法庭上唇槍舌劍。經過與施耐德10年的談判,正泰終於看清施耐德對中國低壓電器市場志在必得的心思,施耐德軟硬兼施,意在收購正泰,必須與以反擊。


--《劇情發展》--


正泰起訴施耐德

    2006年8月2日,正泰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施耐德提起訴訟,稱施耐德的C60系列侵犯了正泰的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人民幣50萬元。施耐德在遭到起訴後隨即於2006年8月28日向北京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正泰公司專利無效。施耐德認為正泰的該項專利所披露的技術方案,早已在中國內外公開,成為公知術,應屬無效專利,且施耐德被訴產品C60系列早在1990年就已開始生產並投入使用,是在獲得申請在先的專利合法授權基礎上進行生產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在2007年4月做出維持正泰的高分斷小型斷路器「專利有效」之決定,其理由是基於施耐德之前的產品專利沒有披露正泰專利的發明內容。

    2007年4月26日,適逢世界智慧財產權保護日,正泰起訴施耐德的民事訴訟在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正泰以被告經審計確定的歷年銷售額推算施耐德獲得的利潤為依據,變更訴訟請求,將索賠數額增加至人民幣3.35億元。庭審過程中峰迴路轉、雙方角力不斷,考驗著審判長的智慧。


中國法院的裁判權

    正泰有關涉案專利權的證據中引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的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意欲證明其專利權有效。施耐德反駁該檢索報告存在嚴重漏檢,涉案專利應被判無效。但法院認為對專利無效與否的判定權力不在該法院,法院只是為了決定案件是否中止審理而考慮專利被無效的可行性大小,故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等因素,該法院決定不中止訴訟。在此,我們看見中國法院的裁判權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對案件日後的發展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在民事訴訟進行的同時,施耐德於2007年7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的上述決定,被告方是專利複審委員會。施耐德在北京一中院遭到敗訴後,轉而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而北京高院於2009年3月26日仍駁回施耐德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的要求。根據施耐德的說法,早在20年前就已發明了被訴產品C60系列斷路器。直到1993年,施耐德開始向中國出口C60系列產品。1996年12月23日,施耐德在法國註冊了C60系列改進發明專利(FR9616151),並以該日期為優先權日在中國申請了專利。

反觀正泰,其是在1997年11月11日才在中國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並於1999年3月11日核准獲證(ZL97248479.5)。施耐德在中國的專利雖然在正泰的新型專利申請後才公開,但其主張的優先權日係早於正泰專利的申請日,足以證明其在正泰專利註冊之前就發明了該項技術。熟悉該案的歐盟商會智慧財產權小組主席康保羅(Paul Ranjard)更表示:「施耐德發現正泰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與施耐德數年前的某個專利產品的一部分非常相似。而施耐德之前沒有就其產品的這一部分申請專利,是因為他們認為其毫無新穎性可言。基本上,施耐德覺得被他們自己的仿造品告上了法庭」。被告提出「實施在先專利技術」抗辯施耐德在庭中提出C60系列產品係經法國施耐德合法授權,實施專利申請號為97125489.3且名為「帶安全檔板的斷路器」的專利而生產,且因該專利的優先權日早於正泰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屬「在先專利」,故使用該專利生產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專利侵權。正泰反駁施耐德的專利僅是「申請在先」而非「在先專利」,因其公開日晚於正泰專利的申請日,不屬於公知技術,故僅能證明有這樣一項專利存在,並不能證明施耐德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依據。法院最後認定施耐德公司之稱為「在先專利」是與《審查指南》相符的,因為《審查指

南》(2006年版)第二部分“實質審查”之第三章“新穎性”之2.2“抵觸申請”中提到:「審查員在檢索時應當注意,確定是否存在抵觸申請,不僅要查閱在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權力要求書,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包括附圖),應當以其全文內容為準」。這裡的「在先專利」應當是指由他人在申請日前(有優先權的,該申請日指優先權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有優先權的,視為在優先權日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以後公開的專利,不同於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專利,後者屬於公知技術,與抵觸申請無關。

法院進一步表示施耐德的中國專利是正泰以外的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其優先權日早於正泰專利的申請日,且於該申請日後公開,故施耐德的專利是名符其實的「在先專利」。然而就大陸目前而言,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範或司法解釋對實施在先專利抗辯直接做出規定,需要從法理上分析其是否存在依據。既使如此,基於邏輯推導,法院仍認可施耐德實施在先專利抗辯。但問題是,實施在先專利抗辯成立與否取決於:「在先專利的申請文本中是否已經公開了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對應於專利技術方案的所有技術特徵?」也就是說,施耐德的中國專利的申請文本必須已經公開C60系列產品對應於該中國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時,才能認定施耐德的實施在先專利抗辯成立。後來通過對比,法院認定施耐德的中國專利未能完全公開C60系列產品的技術特徵,因此施耐德所作的實施在先專利抗辯不能成立。

被自己仿冒品告上法庭施耐德另一方面試圖利用C60的宣傳海報、產品的測試報告等來證明其生產被控侵權產品係使用「公知技術」而不構成侵權,施耐德試圖證明C60系列產品於1996年之前已經在國內公開使用,但都不被法院所接受,因為法院認為該些證據,均可能是偽造而不被接收,至於證人證言的部分則因不是當庭作證而拒絕採信,施耐德面臨空前的舉證困難。至此,施耐德特別搬出國外文件擬證明C60產品技術已於國外公開使用也不能成立。法院認為:「依照中國專利法規定,國外的使用公開不構成對國內專利性的破壞,故在專利申請日前國外既使已有相同的產品在製造與銷售,也不能夠成抗辯理由。」中國這項規定應是施耐德在這場硬仗中最大的致命傷。姑且不論正泰專利的技術是否真的是其內部研發亦或仿造他人技術而來,外國公司的解讀是﹕自己居然被自己的仿造品告上了法庭。根據當時的舊專利法,中國採行所謂的「相對新穎性」制度,其是指(1)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2)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3)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參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依此,在中國境外的公開使用及公然知悉並不會阻卻新穎性。在中國的企業的確可「合法地」將國外專利技術引渡到中國歸為己有。

如今,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逐漸兌現,中國於2008年底公布的新法中已經將專利要件中「公知」、「公用」部分之「國內新穎性」規定修正為「國際新穎性」,並已於去年2009年10月1日生效。日後中國將與世界同步採行的「絕對新穎性」,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的公開使用及公眾知悉皆可構成阻卻新穎性之事由。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如果本案進行的當時中國已採行「絕對新穎性」,且施耐德的使用證據能被法官接受,施耐德應可輕易撤銷正泰的專利,也不會落到被自己的仿冒品告成功的地步,可見一國的法律本身影響之大。


疑似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範圍?!

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施耐德主張C60系列產品與正泰專利技術方案存在四個不同點,但都一一被法院否決。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施耐德主張正泰專利對某些技術元件,例如「搖臂」,的功能、作用並沒有清楚的說明。法院的看法是:說明書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並不等於權利要求書中的所有用詞都要在說明書中予以定義。對於說明書中沒有定義的,可以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語詞或詞組的通常理解來解釋,所以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搖臂」一詞可解釋為「可搖動或轉動的背狀部件」。總之,很不幸地,施耐德提出的不同點均不成立,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的C60系列產品具備正泰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徵,正落入了正泰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綜上所述,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施耐德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正泰損失約3.3億人民幣的金額。2007年10月施耐德不服此一審判決,而就本案專利侵權的認定、賠償金額的判定等爭議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

由於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均系低壓電器行業的龍頭企業,其中正泰是名列中國民企十強的溫州企業,而施耐德也是法國著名的電力與控制跨國公司。本案係由一家中國企業起訴法國企業侵犯智慧財產權,且要求判賠標的額之高,均是近年來同類案件之最,引起了包括法國駐華大使館代表在內的多國政府機構、民間組織代表和國內外數十家媒體的關注。知情人透露,法國總統薩科齊曾為此專門致信中國領導人,要求中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公正審理。


高級法院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的策略

2007年浙江省高院受理後,經研究後確定了以「調解」為主的工作思路: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力求雙方握手言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坦承協調本案是「有壓力」,原因是施耐德提起上訴後,通過法國政府和歐盟組織,四處散佈浙江法院搞地方保護的輿論。期間,先後進行了三次質證和調解。最後一次調解是2009年4月14日,協調一直到4月15日上午8點40分才達成調解,離開庭僅5分鐘。開庭當天,歐盟駐華代表團、法國駐華大使館代表、美國駐華領事館等6家駐華機構代表以及44家境內外新聞媒體記者參加旁聽。結果開庭不超過10分鐘,審判長宣佈雙方庭外和解,訴訟終止。施耐德在調解書生效15天內向正泰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575億元。如施耐德未能按期和足額付款,正泰有權申請執行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高達3.3億餘元的賠償。

正泰和施耐德之間這場持續近3年的智慧財產權官司,最終能在互讓互諒中收場,堪稱是良性競爭。可以理解的是:「法律可以解決企業間、企業家之間的某些糾紛,但法律永遠不可能解決所有的企業矛盾或者企業家之間的矛盾。」。

 

--《案後省思》--


    本案引發了來自全球經濟、技術領域的高度關注。因為如果維持了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國的整體智慧財產權環境將受到影響。因為這將導致更多大陸人稱「垃圾專利」的持有者向真正的領先技術發明者索要巨額賠償。這將使得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和技術投資信心受到侵害,減緩向中國進行技術轉讓的速度,限制中國企業的新技術創新和開發,並影響中國的內、外資投資,從而對全世界的所有創新型企業造成傷害。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無形資產,尤其是知識財產權在企業國際競爭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企業是否擁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知識財產權,往往成為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成敗的關鍵因素。從這個案件中,我們看到隨著中國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更多在中國的公司注重專利和商標註冊,甚至出現更多中國公司起訴外國公司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而中國法院也樂意執行這種專利訴訟及責令支付數以億計人民幣的賠償金。大家認知到在中國提起訴訟以要求巨大金額的賠償是可能的,這對想要在中國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中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來說都是一個好消息,但相反地未來在中國興訟的趨勢也可能被惡意地助長起來。如經濟學人所言:「中國擁有『世界工廠』的美譽已久,現在更加想成為世界的『首腦(brain)』」。就在去年,在中國註冊的專利權數目高達80萬宗,冠絕全球。

    儘管當中大部分都是中等技術、小修小補的「瑣碎型」技術專利,往往為西方研發單位所不屑一顧。雖然外國大企業一般都很重視在中國的專利保護,及時在中國申請專利,並對競爭對手的專利進行監控。但是外國的申請人重視發明專利的程度遠高於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對中國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監控力度較弱,且較多地注意自己的專利是否被中國企業侵權,而較少甚至沒有考慮到自己會被控侵權,從而無意間讓企業在中國市場的發展埋下隱憂。一旦事發,往往會處於被動與不利,本案的施耐德即是活生生的例子。這對企業發展、企業聲譽、企業財力所受到的影響和損失自是不言而喻,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含台商)不得不對其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和策略多一份特殊考量才是。此外,像施耐德這種因不重視自己的小發明竟被別人拿去申請專利,甚至回過來告自己的事也時有所聞。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建議可利用國內外公開的方式使之形成公知技藝,別人就無法再去申請專利。外國企業考慮註冊中國新型專利來做為國內使用之證明。美國IBM公司就是經常透過申請美國專利而於專利商標局USPTO公開其認為不重要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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