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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兩岸】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自2010年11月22日起,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岸之間正式相互承認專利、商標申請註冊之「優先權」,且可主張之優先權日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9月12日。


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一詞,是1884年的巴黎公約中提出的智財權保護概念。優先權指的是,當廠商在一國家會員國首次申請專利或商標註冊之後,若在一定期間內,繼續向其它國家會員國申請該項專利或商標註冊,廠商便可主張以「首次申請日」作為「其它會員國申請日」進行審核,避免同業先申請搶註等情形發生。


專利之優先權,發明與新型部份,其必須在首次申請的日期算起12個月內主張,而針對新式樣部份,時效則較短,只得於首次申請的日期起算6個月內主張;商標之優先權部份相同於新式樣,優先權主張期限同樣是6個月。舉例來說,若申請人於2010年9月12日在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則於中國大陸申請主張優先權之期限為2011年9月12日,而假如申請人為申請新式樣或商標,則於中國大陸主張優先權之期限為2011年3月12日;反之亦然。


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指出,台商去年至大陸申請專利權、商標權案,高達2.1萬件,相較大陸來台申請案僅700多件,兩岸優先權的承認,台灣受惠面將大於大陸,這對提升台灣在大陸的競爭優勢,極具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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