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There is No Quid Then There Can Be No Quo-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定輝瑞(Pfizer)的威而鋼專利無效
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8日裁定輝瑞藥廠(Pfizer)的‘威而鋼’加拿大專利2,163,446 (簡稱‘446) 無效。此判決不僅為學名藥廠開啟銷售高獲利的藍色小藥丸市場,同時也對法院在“發明揭露”的定義上乃是考量整體請求項,而非專注於逐項(claim by claim)分析做出明確解釋。
本案關鍵在於‘446是否滿足專利法27條的揭露要件,也就是說一個熟悉該技術的人是否能依其說明書所載內容實施本發明之技術。‘威而鋼’的主要成分是sildenafil,但‘446的請求項並未強調此成分之功效,只指出該藥物包含治療勃起官能障礙(erectile dysfunction, 簡稱ED)的多種化合物,其中包含sildenafil。不過,文中所記載的成分,只有Sildenafil是經證實能有效治療ED。
因此,法院認為本發明並未特別指出該有效成分為Sildenafil。
以下是法官的意見:
“就說明書整體來看,sildenafil 及其他治療ED之化合物確實構成一個完整的發明。然而,儘管熟悉該技術之人員知道,個別的化合物通常都會在請求項最後被說明。但本案卻列出兩個個別的化合物 (只有其中一個是sildenafil)。這樣的請求項,使熟悉該技術之人員無法直接辨別哪一種化合物可以有效的治療ED。
雖然,專利法第27條並未規範適當的救濟,但法官基於專利法之準則,發明揭露是取得專利權的先決條件,也就是quid pro quo理論。簡言之,本案既然沒有 quid ─ 即適當的揭露,那就不應取得quo ─ 獨佔市場的權利。”
法官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專利無效。
原文判決:Teva Canada Ltd. v. Pfizer Canad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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