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王聰儒律師

【台灣】勞雇關係三兩事—增聘員工


【台灣】勞雇關係三兩事—增聘員工

撰稿:王聰儒 律師


近年來,我國雖然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影響,部分產業受到打擊,但仍難以掩蓋工商科技業日益蓬勃發展的趨勢,而隨著事業與產區的擴大,各行業員工人數不免也會隨之增加,但在雇主已經萬事俱備,準備大力發展的同時,卻也往往疏忽了因為勞工人數增多,而需要開始遵守的相關法律規範,因此遭到動輒新台幣幾十甚至幾百萬元的罰緩,導致出師不利。


於是本事務所分析並羅列了以下比較重要的,提醒雇主們在變動、擴張事業規模的同時也要注意相關規範,避免受罰。

  • 勞工保險:雇主首先會遇到的是需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的情況,尤其在勞工人數有五人以上時,需要注意的是五人的人數也包含工讀生、臨時工,依法雇主都要強制為這些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至於勞工人數五人以下的事業則可以選擇自由投保。


這些勞工保險的支出對於雇主最主要的功能在於,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可能需要負擔殯葬、醫療等補償費用,此時雇主可以將 本來應該要支出的這些補償費用,扣掉勞工已經從勞工保險取得的保險金,僅負擔剩餘的差額費用。

而如果並未幫員工投勞工保險,則雇主不僅需負擔全部的職災費用,於勞工人數有五人以上的情形,更有依「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的責任唷!

  • 職業安全衛生:為了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法律規定雇主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人員、措施,另外依照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如果是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可以用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則要求另外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 原住民工作權保障:若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承作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法律規定要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員工。未達一定比例,則需要每個月繳納代金。

  • 勞資會議:依法律規定,勞工每日不能工作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能工作超過四十小時,如果雇主想要另外與勞工調整工作時間或商量加班的事宜,可能就需要透過勞資會議。另外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事業,法律規定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 職工福利:凡是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企業組織,法律規定需要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果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會處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 職業災害:有關於職業災害的問題,一直是各行各業的雇主們頭痛的事項,依照現階段的法律,職災的範圍舉凡在「工作場所」、「執行業務中」、「上下班通勤時」發生都會是屬於雇主無論有沒有過失,都要負責補償勞工的職業災害。雇主如果想要降低職災的發生機會或補償金額,除了要按照安全衛生管理的規定走,規劃好工作環境以外,平時舉辦一些內部的教育訓練、至少要有安排可以監督的人員、建立管理的安全及應變措施,甚至另外透過商業保險的方式轉嫁雇主難以預防的通勤職災等等,都是雇主一方可能先行考慮的舉措。

除此之外,有關增聘員工還有許多眉眉角角的應注意事項,為了避免誤踩雷區,在事業作出變動之前,最好多方蒐集相關的法規資訊,或是可以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事前做好充足準備,避免日後被政府討大錢。至於曾經作過準備的讀者們也不能輕易鬆懈,畢竟法律隨時都有修正的可能,定期檢視公司事業現有的大小環境還是有必要的哦!

 


 

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1.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2.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

  1.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2.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

  1.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Commenti


I commenti sono stati disattivati.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