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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長曜

【台灣】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近似,並非即可論整體印象當然近似

按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於商標呈現在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至所謂「主要部分觀察」,仍不得背於整體觀察之原則,易言之,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消費者的整體印象,是以判斷商標近似,必須以整體觀察為依歸。次按「商標給予商品/ 服務之消費者的印象,可以就商標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來觀察,因此判斷商標近似,亦得就此三者來觀察是否已達到可能混淆的近似程度。特別要再強調,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是以,二商標外觀、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近似,並非即可推論商標之整體印象即當然近似,仍應以其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 服務之消費者混淆誤認的程度為判斷近似之依歸。


就商標之外觀而言:系爭商標圖樣係由中文「溪隄咖啡」弧形排列於上、類似樹狀設計圖形置於中間及外文「Sip Tea & Caf'e 」由左至右排列於下所組成;據以評定商標圖樣則由經設計字體較大之外文「TASTY 」由左至右置於左方及字體較小之中文「西堤」由左至右置於右下方所組成。二者雖均有讀音相同之中文「溪隄」( ㄒㄧㄊㄧˊ) 或「西堤」(ㄒㄧㄊㄧˊ) 二字,惟二者相較,其字形外觀不同,尤其系爭商標係「溪隄」搭配類似樹狀設計圖及外文「Sip Tea」;惟據以評定商標僅由經設計字體較大之外文「TASTY 」搭配「西堤」,並無樹狀設計圖,二者之中文及英文外觀亦均不相同,就整體觀察二商標於外觀上應有不同。


就商標之觀念而言:系爭商標「溪隄」咖啡,有在溪流堤防上設立咖啡店之意,且原告亦自陳其係因此而取名;而據以評定之「西堤」「TASTY 」商標,就其觀念上則單純為外文翻譯而來之中文「西堤」,而TASTY 則係美味可口的意思,二商標在觀念上顯然不同。    就商標之讀音而言: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雖均有讀音相同之中文「溪隄」( ㄒㄧㄊㄧˊ) 或「西堤」( ㄒㄧㄊㄧˊ) 二字,惟系爭商標尚搭配「Sip Tea 」之英文,該「溪隄」有由「Sip Tea 」音譯中文而來之意思;據以評定商標之「西堤」搭配「TASTY 」之英文,該「西堤」有由「TASTY」音譯中文而來之意思,二者就讀音之音譯亦非全然相同。


綜上,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可得識別者厥為外觀及觀念均不相同,且音譯之外文亦不相同,二者商標圖樣互異,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消費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就其主要部分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結果,並無混同誤認之虞,故二者非屬近似之商標。自不能僅因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均有相同讀音之ㄒㄧㄊㄧˊ二字,遽認兩造商標係屬近似。 

 

至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相較,無論於功能、滿足消費者類似之需求,消費場所、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之處,固屬構成同一或高度類似服務。然服務類似之程度,僅係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之一,縱服務為同一或類似,然消費者對兩商標可資辨別之程度愈高,則其誤認兩商標為同一來源或存在授權或加盟關係之可能性即愈低,而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之外觀及觀念既均不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施以普通之注意,即可明顯區辨兩者之差異,業如前述,自難僅因服務同一或類似,即認有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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