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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從萊爾富一案談著名商標之淡化原則判斷


著名商標之形成本不易,需投資大量時間、金錢與精神方能達成,法律自然該賦予其較大之保護。若有任何不肖商人想搭乘著名商標之便車,藉以從中牟利,自為法所不允,與理有違。

著名商標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基於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有必要對著名商標給予較一般商標更有效的保護。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除應防止著名商標所表彰之來源,遭受混淆誤認之虞外,對著名商標本身之識別性與信譽亦應加以保護,以免其遭受淡化減損。

 

系爭註冊第1153577號商標圖樣係由單純之外文「Hielife」所構成;據以評定商標乃為台灣大街小巷處處皆可見之知名便利商店「Hi-life萊爾富」商標。兩商標之英文部份「Hielife」與「Hi-life」皆為兩商標之顯著部份,僅有其中「e」與「-」之些微差異,其字型態樣相仿,讀音近似,整體圖樣予人寓目印象極相彷彿;是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一般商標與著名商標最大的差別在於,一般商標禁止相同或類似之其他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其目的在於避免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而使其消費者權益受損,但是若於完全無關聯之商品上使用,則並不違反商標法;至於著名商標,由於一般消費者已對其產生深刻之印象與認識,相同或類似於該著名商標之其他商標,即使使用於不同且不類似之商品上,也可能因此引起消費者之混淆誤認,導致該著名商標之弱化與淡化。

 

至於著名商標之認定,並不是申請人、審查委員、法官等等之主觀意識認定即可,而必須要透過一套嚴謹之標準加以認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設有各項認定要點。於本案中,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斷基準為「Hi-Life萊爾富」商標曾於多國獲准註冊與其花費之鉅額廣告費,其有商標註冊證、電視廣告託播單、雜誌廣告委刊單等證據資料予以證明,因此「Hi-Life萊爾富」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為一著名商標。


綜上所述,因此即使系爭註冊第1153577號商標「Hielife」乃使用於洗衣機、脫水機、洗碗機…等等家庭器具用品,與著名商標「Hi-Life萊爾富」之商業利益衝突不甚明顯,非屬類似且不具任何競爭關係之商品/服務。惟「Hielife」與著名商標「Hi-Life萊爾富」之間構成近似,即使兩商標之指定商品不同且部類似,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註冊第1153577號商標「Hielife」應予註銷,乃為合法之處分。

  

著名商標之形成本不易,需投資大量時間、金錢與精神方能達成,法律自然該賦予其較大之保護。若有任何不肖商人想搭乘著名商標之便車,藉以從中牟利,自為法所不允,與理有違。透過本案之裁判,有心經營商標之商標權人自應於行使商標權之同時,留存相關可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之證據;日後若遭受第三人侵害其商標權時,便可據以尋求商標法之保護,尋求賠償。而一般商標申請人也不應藉有搭便車之行為而牟取不法利益,以免日後惹上官司,若是侵權行為屬實,輕者撤銷其商標權,嚴重者還得支付鉅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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