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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支付命令教戰守則


【台灣】支付命令教戰守則

新聞報導:「高雄一間土雞城的朱姓老闆,4年前接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須償還吳姓男子等2人30萬元,朱男自認為沒有欠債,以為是詐騙集團的騙局不予理會,沒想到真的是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原來是有心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於法院審核支付命令僅書面審查,審核通過後,雖會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而債務人可在收到支付命令20天內聲明異議,若有提聲明異議,則原本的支付命令就失效力,但如果未在期限內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就發生確定判決的效力,聲請人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朱男就是因為在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才會讓吳男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致朱男賴以維生的土雞城被查封法拍,…」(2015年05月14日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514/610174


  支付命令為常見之金錢債權請求程序。相較於動輒數年才能確定的訴訟程序,支付命令為較為簡便、迅速、節省費用之請求方式,而受許多債權人喜愛。然而由於多數民眾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及法律規定不甚了解,以致曾有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騙工具,造成民眾財產上損失。以下簡介支付命令之聲請方式、及債務人收取支付命令時應採取之作為。


一、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各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聲請狀內應表明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請求金額、請求的原因事實及證明文件等基本資料。遞狀時,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每件支付命令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法院依書面資料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收取支付命令時應採取之作為?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將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由兩造說明該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將持確定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

  但依新修訂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之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是以新法施行後,未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債務人,若有合理證據得證明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時,債務人仍可以提供擔保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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