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就新穎性、進步性、擬制新穎性或先申請原則之規定,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最新針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實務作業,智財局作了如下修訂,並自100年1月25日起開始施行:
對於請求項難以比對,致無法為有效調查之情事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比對結果改採「不賦予代碼」方式辦理,並於比對結果欄位內敘明不予代碼之理由。
新型專利權被撤銷確定者,將終止製作技術報告並退還申請規費。
技術報告製作時,基於時效性,原則上不等待更正案之審查結果。惟考量經濟原則,在不致實質影響製作時程,且有准予更正之可能時,得例外俟更正案處分後,再依其更正本製作技術報告。
在非專利權人提具事涉專利侵權爭議之相關證明文件,亦將優先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明確技術報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規範;以及精簡技術報告版面,由現行之16項簡化為10項等。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代碼意義
每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則上會針對每一請求項賦予代碼,但因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導致難以進行有效的調查、以對時,將不賦予代碼。茲說明如下:
代碼 | 意義 |
1 |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 |
2 | 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 |
3 |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
4 |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
5 | 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
6 | 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 |
不賦予代碼 | 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 |
當注意的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用途在於新型採形式審查後,其專利權有效性未經確認,所以專利權人於主張權利時,應提示技術報告予以警告,或盡相當注意,如將來新型專利權遭撤銷,始可推定無過失,免於被請求損害賠償。再者,新型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僅供權利人或利用人之參考資料。有關新型專利權之撤銷與否,須經由提起舉發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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