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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

立法院於今年5月31日三讀表決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配合本次修法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商標法施行細則、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提供侵權資訊及調借貨樣實施辦法、標示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辦法等相關子法、審查基準、申請書表及電腦資訊系統修正,智慧局已積極配合商標法修正內容,研擬修正中,待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修訂完成,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

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

避免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

修正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並存申請註冊,若有顯屬不當之情形時,後申請商標仍不得註冊。

增訂非因故意未能遵守註冊費繳納期間之復權規定。

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主張在後申請的商標,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滿3年之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須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

明定「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刪除最低損害賠償的五百倍底限規定;另為適度免除商標權人舉證其損害數額之負擔,增訂得以合理授權金額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明定僅須「可能」有致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減損者,即視為侵權行為,以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另為避免造成權利濫用之問題,刪除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等視為侵權之規定。

明定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據;並增訂為調查侵權或提起訴訟必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或由商標權人提供擔保金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等規定。

明定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另增訂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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