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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長曜

【台灣】網路進貨也會侵害商標權?!


【台灣】網路進貨也會侵害商標權?!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不只消費者喜歡在網路上貨比三家,商家面臨網路通路低成本營運的激烈競爭,進貨的方式也逐漸不侷限在實體通路,而是經由網路,方便又快速地從世界各地下單,網羅各式各樣吸引消費者的產品,提升獲利。然而網路交易不是只有標錯價、七天猶豫期退換貨等問題,有越來越多店家從網路進貨時,僅憑網頁片面的介紹與簡單的商品陳述,就馬上下單進貨,往往不知其購入的貨源竟是侵害商標權的仿冒品,不管是經營實體店面的商家,或是網路拍賣的虛擬商店,常常因此而產生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的疑慮,因此,以下以幾個法院的判決,介紹此種販賣行為所產生的商標侵權問題。

一般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後,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33條1項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因此原則上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商標權人擁有一排他權,其他人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就使用該註冊商標,就有侵害商標權人權利的問題。其中,由於商標註冊時會依商品類別區分,因此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又可細分為三種:

(1) 在同一商品類別,使用相同商標

(2) 在類似的商品類別,使用相同商標,並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3) 在同一或類似商品類別,使用近似的商標,並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而網路下單買到的仿冒品,因為使用了已註冊的商標,此時店家買進該仿冒品又售出的行為,常常被論以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之罪嫌,屬於明知他人商品為上述侵害商標權的第一種或第三種態樣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以販賣手機套為例,有一商標為「POWER SUPPORT」,且註冊在行動電話護套的商品類別,今A店家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印有此POWER SUPPORT的手機套,待買家下單後,A店家才由大陸淘寶網站進貨,隨及被指控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同一個商標,即使是專營販賣手機及週邊配件的B店家,同樣於進貨時未查,亦被檢察官認定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相同的案件類型,把商標換成一樣註冊在行動電話護套類別的「Candies」,經營實體店面的C店家,也因為從淘寶網購入其仿冒品,而出現一模一樣的指控。顯見不小心購入仿冒品而侵害商標權的事件層出不窮,參酌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2號、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8號等即可知。


但是上述販賣仿冒手機套的案例,最終智慧財產法院均認為並不足以成立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罪嫌,怎麼會如此呢?其實主要的問題點在於商標法第97條規定的是,行為人必須「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因此客觀上縱使有販賣仿冒品,行為人主觀上尚須具備「明知」,始能構成犯罪。而所謂「明知」,規定於刑法第13條第1項,又稱作「直接故意」,指的是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換言之,商標法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僅處罰有直接故意的行為人,若是行為人對於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主觀上僅是有所預見,卻消極的放任或容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發生,則此種屬於刑法第13條第2項的「間接故意」,更不要說僅有販賣仿冒品之過失,皆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

而上述販賣手機套之案例中,檢察官常用的理由主要有幾個:

(1)諸如POWER SUPPORT和Candies之商標,進貨店家應有所認識其為已註冊商標。

(2)販賣手機套相關產品的店家,其應比一般人有較好的能力辨識仿冒品。

(3)正品的實際價格通常較高,店家買進的價格卻較為便宜,凸顯店家應可明顯察覺該商品價格不合理之處,進而知悉購買的是仿冒品。

(4)店家售出仿冒品的數量若屬大宗,結合前述(3)綜合觀察,極易被認定具有明知商品係仿冒品,而有大量低價進貨販售的故意。

然而法院多半認為:

(1) POWER SUPPORT和Candies 商標對臺灣地區消費者而言,非如國際知名精品已在全球各類廣告媒體行銷而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知悉,進貨店家不清楚該商標已註冊是有可能的。

(2) 即使有查扣的仿冒品及鑑識證明書,亦僅證明客觀上有販賣仿冒品,仍不足說明店家有無區辨之知識及能力,和是否「明知」該些手機套是仿冒商標商品。

(3)賣家以少數限量商品用低於市場行情或進貨成本之價格降價促銷,用以刺激買氣,並非罕見,且賣家急欲變現而求售、欲建立網路商譽、欲促銷其他商品等原因,亦均有可能導致賣家以低於市場行情或成本價格,賣出有限數量之商品,因此買進的進貨價格過低或價格差異明顯,仍不足證明有「明知」仿冒品的故意。

(4) 僅憑少量購買仿冒商標的手機套,尚難被認為有大量利用仿冒品賺取暴利之嫌,同樣無法遽認店家是「明知」仿冒品而販賣。

可看出除非能確切說明店家進貨時,有「明知」仿冒品的證據,否則單憑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售出的仿冒品、鑑定證書、不合理價差、進貨量等等,皆無法足夠證明店家是否有「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店家進貨如若不察,而買入又賣出仿冒商品,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商標法第97條之罪。

最後,仍需注意的是,若店家購入者係屬台灣地區普遍具有知名度的商標,如香奈兒、三麗鷗公司的凱蒂貓等,法院在認定店家有無「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的故意,相較上述品牌註冊時間短、較無行銷的商標而言,成立直接故意相對比較容易,可參酌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智簡字第30號等。

比如香奈兒公司,法院多認為其係長期經營國際市場,並投資鉅額廣告宣傳費用,其圖形標識具有高度識別性,為著名商標而廣為國際與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知,此時,店家購入明顯低價的仿冒品再出售的行為,即便賣出的商品數量非常少,法院仍極易認定店家很清楚有比真品之實際售價明顯為低的情形。因此店家在進貨時,面對如此多種類的商標產品,還是要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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