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比盧智慧財產局(Benelux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於一月份針對歐盟商標(CTM)之“真實使用(Genuine use)”做出一項具有爭議的裁定,造成許多歐盟商標權人的恐慌。
根據歐盟委員會和理事會所發表的聯合聲明:“歐盟註冊商標只要於任一會員國有使用商標之事實,即視為真實使用”。然而,該判例卻裁定商標僅使用於一會員國尚不足以構成有真實使用商標之事實。這個判決之所以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主要是因為CTM系統創立的準則係為了將歐盟會員國統合成一個單一的市場。只要CTM商標權人在歐盟任一國家有真實使用其商標,即有權防止第三人在歐盟註冊或使用與自己近似的商標,儘管該CTM商標僅使用於一個國家,例如:英國,而該第三人的使用係在其他歐盟國。因此,荷比盧智慧財產局這次的判決,很明顯的與CTM起初創立的準則有所出入。
該案當時是歐盟商標「ONEL」的商標權人針對荷比盧商標「OMEL」提出異議,但荷比盧智財局 (見附註)認為ONEL商標僅使用在歐盟國之其中一國,即荷蘭,並不構成在歐盟有使用商標之事實,因此,判定異議駁回,並准予OMEL商標的註冊。根據荷比盧智財局表示,這項裁定的目的係要對歐盟商標之真實使用設立更高之實施標準。進一步而言,這項裁定係為避免一個橫跨27個會員國及將近5億人口的地區,卻給予僅用於一小部分的區域範圍的歐盟商標過份廣泛的保護,以避免阻礙他人在其他成員國領域展開的經濟事務。與此同時,匈牙利智財局稱亦支持比荷盧智財局的裁決,並稱它是“適當並及時”地審查了有關「真實使用」的地域要求。
接二連三的類似判例已使許多商標權人開始擔心自身的商標是否有達到“真實使用”的標準。如果歐洲法院支持比荷盧智財局的決定,它會極大的改變歐洲商標體系的狀態。很多申請人可能會因此改成逐國申請商標註冊,減少CTM申請。針對此判決,ONEL商標權人當然不服,並已提出上訴。我們會持續注意本案件未來的發展。
附註:荷比盧智慧財產權局係於2006年9月1日由荷比盧商標局及荷比盧新式樣局合併成立。該局係設立於荷蘭的海牙(Hague),主要負責管理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三個區域的商標及新式樣註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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