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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金邦尼兔商標之爭


【歐盟】金邦尼兔商標之爭
此為示意圖

瑞士蓮(Lindt) 金邦尼兔巧克力是歐美家喻戶曉的甜品。由金泊包裝的立體巧克力兔,搭配紅色緞帶及鈴鐺的造型吸引無數大人、小孩購買,特別是在復活節期間,該商品更是供不應求。


源自瑞士的瑞士蓮(Lindt)早於1950年開始銷售立體巧克力兔,並於1994年進軍奧地利。


然而,同時期,卻有另一家奧地利公司Frans Hauswirth自1962年起亦開始銷售同樣以金泊包裝的立體巧克力兔。


為保護其商標,瑞士蓮在2000年將該立體巧克力兔在歐盟註冊為商標並開始針對其他銷售近似商品的業者採取法律行動。而Frans Hauswirth正是被挑戰的廠商之一。不過,不同於其他業者,Frans Hauswirth不但沒有因為瑞士蓮的指控而退縮,反而向歐盟商標局指控瑞士蓮商標為「惡意搶註(bad faith)」,因而請求撤銷其商標。


本案主要欲探討何為「惡意」? 瑞士蓮在奧地利對Franz Hauswirth提出商標侵權訴訟。第一審的法官駁回瑞士蓮的侵權指控,並維護Franz Hauswirth的指控。瑞士蓮不服該判決,因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雖然高院駁回Franz Hauswirth的反訴,可是卻也沒有接受瑞士蓮的侵權指控。雙方對於這樣的結果當然不服,只好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後則是判定兩者商標近似且易造成混淆。瑞士蓮針對對方「惡意搶註」的指控提出反駁,認為就算商標申請人早知悉市場上已有其他競爭者,且也有意要防止其他競爭者分一杯羹,但這些都不足以被認定為「惡意搶註」之行為。更何況,瑞士蓮已使用其商標也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了,而且也花了不少錢在廣告上,使其商標早在取得歐盟商標註冊前就有一定的聲望及顯著性。再者,申請歐盟商標的目的也是要防止自己的商標被防冒。Franz Hauswirth卻認為當商標申請人在提出商標申請時,已知悉有其他競爭者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有意圖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標已構成「惡意搶註」之行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最高法院針對Franz Hauswirth對瑞士蓮提出「惡意搶註」的指控,特別請求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做進一步的解釋。雖然本案訴訟係在奧地利的法院進行,但國家法院仍可請求歐盟法院針對某歐盟法律進行解釋。歐盟法官最後裁定,當瑞士蓮提出商標申請時,在市面上雖然已經有許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然而,在判定商標是否為惡意搶註時,必須考量到與該案件有關的種種因素。只因為申請人在提出商標申請時,已知悉有第三人長期在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仍不足以認定有惡意之實。雖然法官會斟酌申請人當時提出申請時的意圖,但這項觀點會視其案件情況而定。歐盟法官認為有意圖要阻止第三人銷售某樣產品在某種情形下,確實有 “惡意”之疑。不過,此情形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本身並無使用該商標的意圖,反而只是想藉由申請商標來阻止他人使用。以本案來說,法官認為瑞士蓮提出商標申請的目的是為避免後續有人仿冒他的商標。


除此之外,商標的性質也是法官在解釋法規時,需斟酌的點。假設商標本身就包含產品的形狀及外觀,而競爭者又基於技術及商業限制,必須選擇這樣的形狀及外觀時,那麼要證明「惡意」之行為較為容易。在本案中,巧克力產品的形狀與外觀可以有很多種選擇,金泊包裝的立體巧克力兔並非必要且唯一的選擇,就此論點來衡量,申請人提出商標申請之當時並無「惡意」。


法官最後提及的點是針對商標在申請時的聲譽,因為若瑞士蓮在申請商標時,早已建立一定的聲譽,那麼就更可以證明他當時提出申請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家的商譽,而並非有「惡意搶註」的意圖。


本案在歐盟法官提出上述之法律解釋後,即發回到奧地利最高法院審理。奧地利商業法院在2011年4月判定Fran Hauswirth必須停止製造並銷售與瑞士蓮商標近似的立體巧克力兔,以避免大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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