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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紐西蘭專利申請需知


【紐西蘭】紐西蘭專利申請需知

紐西蘭專利制度特色:

1.拒絕軟體專利

2.兩種申請選擇

3.授權標準寬鬆

4.兩種申請選擇

 

紐西蘭專利制度特色

  1. 拒絕軟體專利:紐西蘭將是全球第一個拒絕軟體專利的國家。,紐西蘭一直認為著作權已經給軟體提供了足夠的法律保護;而擁有含糊不清的軟體專利的公司始終給使用者帶來若隱若現的訴訟威脅,因此電腦軟體不應當被作為一種發明專利,軟體專利權只會抑制革新。除此之外,紐西蘭對嵌入其它軟體的發明仍是允許專利。

  2. 兩種申請選擇:紐西蘭的專利申請案分為暫時申請案及正式申請案,申請人可依需要遞交一份標明暫時申請案的說明書(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或一分標明正式申請案的說明書(complete specification)。

  3. 授權標準寬鬆:一般而言,紐西蘭專利之授權標準與大多數國家相比較爲寬鬆,故可能導致就同一發明主題紐西蘭專利保護範圍大於其他國家,造成專利權人及公眾潛在的不利影響。

  4. 兩種申請選擇

 

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技術內容是不經過實體審查,其目的主要是給予申請人更多的時間來評估發明商機並籌措資金等,以便日後決定是否要繼續申請正式案。

 

正式申請案(complete application):可直接提出申請或在一暫時申請案提出的12個月期限內(可要求延期至15個月)以主張優先權的方式接續申請,但若一年內沒提出正式申請案,該暫時申請案即宣告失效。


 

暫時申請案之優點

  1. 為企業多爭取到最多15個月的時間開發、籌資或市場行銷等

  2. 申請時無須公開整個詳細的技術內容,且申請後申請人可公開或使用其內容而不會使該申請案無效

  3. 建立優先權日,以免發明被他人先申請專利

  4. 先取得專利申請號,讓產品可打上「專利申請中(patent pending)」的字樣;如未先取得專利申請號數即在產品上打上專利申請中的字樣是觸法的。

  5. 暫時案不需經過實體審查,費用較低,故在尚未決定是否要繼續提交對應之正式案前可省去資金壓力,但對於想盡快取得專利的申請人而言,建議直接提出正式案之申請。


 

發明定義

舉凡新產品、新製程、對既有產品或製程之改善、對既有製程之測試或控制的新方法、新化合物或組成、生物科技物質、電子元件及電路、化合物或組成的新藥劑使用、電腦技術改善等,均可申請發明專利

 

專利權期限

自正式申請案(complete application)之申請日起算20年

 

專利要件

新穎性(new)、非顯而易知(non-obvious)等

 

實體審查

一旦遞交發明之正式申請案後約1個月(官方預定是15個工作天),申請人就可以收到第一次審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紐西蘭的專利法(Patent Act 1953, No. 15)給與專利委員會權利去要求申請人提交紐西蘭以外的對等國外申請案的檢索審查報告供其參考,因此通常在第一次審查報告中會要求提供相關國外申請案之相關資訊,特別是指英國、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若專利委員會核駁該申請案(objection),申請人可在收到該審查報告後,提出申復。若申復後仍被審查委員拒絕(rejection),申請人可要求聽證或面詢(hearing),專利委員會將據以做出最後決定。

 

異議

紐西蘭智財局將欲核准專利之申請案公開後,第三人可於公開後的三個月內(可延至4個月內)提出異議。一般而言,在進入正式異議程序前,第三人可先與申請人協商取得雙方滿意的和解,以免進入正式程序。若協商不成,第三人再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以延緩或阻止專利獲准。或者,第三人可於申請案公開後立即啟動異議程序。一旦進入異議程序,申請人會被要求陳述意見並選擇性地提出對專利獲准有利的證據支持。如果申請人未提出任何意見,該專利申請案會被視為放棄,因此不可不慎。當雙方正反書面意見都收到後,紐西蘭智財局可能會針對該議題召開聽證會。聽證的官員會在聽取意見後做出最後判定,決定該申請案是否能准專利。當事人一方對聽證結果不服的,可於28天內上訴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

 

年費

為維護專利權有效,專利權人必須在第4、7、10、13年底前繳納年費。逾期,其專利權當然消滅。

 

行政救濟

當專利委員會作出最終核駁該申請案(objection)時,申請人可要求聽證或面詢(hearing)。首先是由聽證官員(Hearings Officers)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意見,判定專利委員會之審定結果是否合宜。專利申請人若對聽證結果不服的,可上訴至法院。

 

專利撤銷

紐西蘭專利委員會或高等法院撤銷不適格的專利,例如:缺乏專利性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專利委員會提起撤銷會比在法院提撤銷便宜,但前提是必須在專利核准後的12個月內提出。法院程序則沒有時間限制,且撤銷理由範圍較大。專利經撤銷確定之後,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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