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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芊惠 國外部副理

【美國】主題標籤(Hashtag)是否受商標權保護?


【美國】主題標籤(Hashtag)是否受商標權保護?

撰稿:李芊惠 國外部副理


自從Twitter發明Hashtag功能至今,Hashtag在社群平台上的使用已經相當 的普遍(例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並且已從原來只是為了方便網友探 索他們有興趣的圖片之使用目的,演變成商家或企業的行銷管道,藉以增加自己商 品的曝光度。例如在Google上以#SayItWithPepsi,就可以在進入Twitter之後 看到包括以下由不同人貼文的許多相關圖片。甚至,有人網站上發布多種運用 Hashtag提升自己的商業貼文在社群網站上的能見度的方式,包括利用受歡迎的 Hashtag(例如#love、#instagood、#beautiful)或是分享勵志名言等方式。


很明顯的,Hashtag現已成為商品 行銷的利器之一,且由於Hashtag經常 是由簡短文字構成,例如宣傳標語(Say It With Pepsi #SayItWithPepsi)、 產品名稱#GalaxyNote8、甚至文字商 標,例如#GIGABYTE、#STARBUCKS 等,因此,Hashtag與商標現今已扯上 關係,亦有多人開始關注Hashtag的商 標申請。


在2013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即已認 定有附加Hashtag 符號(#)的文字可註 冊為商標,但前提是該Hashtag文字必 需具備商標識別性。緊接著,在不到兩年 的時間,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授予多件 Hashtag的商標註冊,例如註冊第4966434號之 #GIRLBOSS 商標 (for “Providing a website featuring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entrepreneurship...”)、註冊第 5219760號之#THISISEVERYTHING 商標(for “Cosmetics”)、註冊第 4876213號商標#SERVE(for “Clothing, namely, t-shirts, longsleeve shirts⋯⋯”)。 在台灣,亦有以Hashtag申請商標註冊的,例如德國ROBERT BOSCH GMBH之申請第106042843號、韓國 DAREZ INC.之申請第106015299號、 德國COTY GERMANY GMBH之註冊第 01840009號#INSTAFIX&MATTE、甚至有國內業者異想天開,竟以「#hashtag」 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美國商標審查手 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 TMEP)指出 ,若將Hashtag與可註冊部分予以分開 並聲明不專用即可被註冊為商標。因此 , 任一附有Hashtag搭配具有識別性文字 的商標,必須將Hashtag聲明不專用。 再者,若Hashtag僅搭配具描述性或通 用文字就不會准予註冊。例如申請第 86/496,212號#PINUPGIRLCLOTHING(for online shopping site and retail stores featuring women’s vintage inspired clothing...”)、 申請第85/848,661號HASHTAGSKATE (for“skateboards...”),即因不具 識別性而被駁回。簡言之,美國專利商 標局在審核Hashtag商標案與傳統商標 一樣,若商標包含可獨立作為識別來源 之文字,即可獲准註冊。然而,若只是 在描述性文字上加上Hashtag即不得取得商標註冊。


儘管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法規宣稱 Hashtag可獲准商標保護,但聯邦地方 法院卻曾判定Hashtag僅為描述性圖樣 而非為具有來源標示功能的商標。在 Eksouzian v. Albanese案(CLOUD PEN vs. #cloudpen)中,雙方已於先 前的商標爭議案中取得和解,其和解協 議明文禁止Eksouzian將”CLOUD PEN”作為商標使用在其商品上(Albanese在電子菸等商品上已取得”CLOUD PENZ”及”CLOUD PEN”之 商標註冊)。然而,Albanese主張 Eksouzian在社群網站Instagram(IG) 上使用#cloudpen已違約在先,故拒絕履行該和解協議之義務。


就Albanese所主張的違約事,聯邦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Eksouzian 使用 #cloudpen並未構成違約”,因為 Hashtag僅為描述性圖樣而非商標,無 論其本身是單一性或其他形態之商標。法 院指出系爭商標的”PEN”一詞僅為說 明性文字,並不會因為附加了Hashtag 就能使其變得有商標識別性。此外,法院 認為#cloudpen的使用僅是一種功能性 工具,目的是為了指引消費者到 Eksouzian的宣傳活動,並非真正的商 標。可見,Eksouzian一案很可能導致 以Hashtag取得註冊的商標無法在社群媒體上享有商標權保護。


有人認為,若Hashtag不能被視為 商標,則任何人將可隨意將別人公司名稱 或商標作為Hashtag,藉以在社群媒體 上增加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曝光度。然而, 筆者認為這並無不可,且頗認同上述聯邦 地方法院的見解,因為,Hashtag本來 就是一種類似搜尋工具的功能性工具,並 無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功能,就算對某 一張圖片標示「#某註冊商標」之Hashtag,也只是方便網友利用該 Hashtag探索可能跟該某註冊商標相關 的圖片而已,網友應不至於僅以 Hashtag就認為該某一張圖片中的商品 就是該某註冊商標所表彰的商品,亦不 至於因為Hashtag而造成商品來源之混 淆誤認,故在社群媒體上使用Hashtag ,只是Hashtag本身的功能之運用 與發揮,應非商標使用,當然也就沒有 商標侵權的問題可言。此外,於社群媒體上使用Hashtag既非屬商標使用,則 當然不能作為證明商標有實際使用之證 據,則以Hashtag申請取得註冊之商標, 若僅作為Hashtag之用途,將有因連續 三年未使用而遭撤銷之可能,這一點是 Hashtag商標權人要特別注意的。


綜上可知,若某簡短文字之創設只 是供使用作為Hashtag之用途,其實就 沒有必要申請商標註冊之需要,然而, 若考慮該某簡短文字很可能演變成熱門 或知名Hashtag的話,則應注意該某簡 短文字本身成為商標的可能性,因為, 此時就有可能有人想將它當成商標而使 用於某種商品上了,故Hashtag 其實潛 藏著的商標價值,把自己創設的 Hashtag中的文字申請為註冊商標,日後或許有機會坐收商標授權金也說不定。


 


 

參 考 來 源 : Are Hashtags Capable of Trademark Protection under U.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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