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專利侵權指控時,如果被指控的一方認為專利是違法取得的,在美國可透過專利再審程序(Reexam),將專利的全部請求項(claims)或部份有涉侵權爭議的請求項予以撤銷。
在2012年9月16日以前,可選擇的再審程序有二種: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及費用相當高的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在2012年9月16日以後,該多方再審查程序被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予以取代,並增加了類似歐洲專利之異議程序的領證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簡稱:PGR)。
因此,目前被指控專利侵權的一方,可選擇的再審程序有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多方複審程序(IPR)與領證後複審程序(PGR)等三種,茲簡介如下表。
項目 | 說明 |
單方再審查程序 Ex Parte Reexam. | Ø 請求人必須要能證明專利性的實質問題(a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Ø 任何人都能提出此再審請求,且不須署名 Ø 專利再審查程序一旦起始,該專利有效性之推定則不存在「專利範圍給予最寬廣合理的解釋」(claims are given their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Ø 可分別針對新的專利性實質問題另提一次再審查 Ø 第三方請求人一旦提出再審查,除了可針對“專利權人對准予再審通知之答覆”提出意見外,不得參予該再審過程。 然而,新法實施後,專利權人對再審結果不服,不得再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僅能向CAFC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 此外,除了可依據專利或公開印刷文件外,請求人亦可依法院對專利請求項所作之聲明作為請求再審之佐證。 Ø USPTO規費 US$12,000 大實體 US$6,000 小實體 |
多方再審查程序 Inter Partes Reexam. (目前已廢除) | 過去第三方只要能提出會影響到任何請求項的一新的關於專利性的實質問題(a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通常就能被USPTO所接收而進行多方再審查程序;但自2011/9/16後的一年過渡期內,第三方必須提出足以合理地將至少一請求項撤銷的理由,才會被USPTO所接受;而在2012/9/16以後,此多方再審查程序將廢除。 |
領證後複審程序 Post Grant Review (簡稱:PGR) | 僅適用於2013年3月16日後申請的案件 此程序類似於歐洲專利公約的異議程序,是新法所新增之程序,由專利審判暨訴願委員會負責審理。PGR程序允許第三方在專利核准後9個月內向USPTO對該專利提出異議。請求人必須提出一個能讓至少一請求項極可能 (more likely than not)不具專利性的理由才會被USPTO所接受,且撤銷專利的主張可基於任何法定不具專利性的理由(除“最佳實施例要求”外)。專利權人可以回應、修改專利範圍或是向提出PGR程序的異議人和解以終止PGR程序。 審查時間大約12~18個月。 若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在提出PGR前已先向法院提出專利權確認訴訟,不得再請求PGR。 Ø USPTO規費 (無大小實體之分) US$12,000 請求項1-20項 US$250 請求項超過20項,每項加收 US$18,000 啟動相關程序後的費用(post-institution fee),且必須與請求費 US$12,000同時繳交。然而,若請求被駁回,請求人可向官方要求退費。 US$550 請求項超過15項,每項加收 |
多方複審程序 Inter Partes Review (簡稱:IPR) | 這是專利核准9個月後,或PGR程序終止後第三方才可提起之程序,取代現行的多方再審查程序 (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 。同樣地,IPR程序之請求人必須要提出足以合理地將至少一請求項撤銷的理由,才會被USPTO所接受。此程序僅能挑戰專利之新穎性和進步性,且只能採用專利或公開印刷文件佐證。除非對方同意,專利權人只有一次修改專利範圍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IPR程序是交由行政專利法官負責,並於一年內裁定,不服可上訴至CAFC。此外,有兩種情況下,第三方不得請求IPR程序: 1. 請求人已在法院採取撤銷該核准專利之行動;或 2. 請求人收到專利權人之侵權警告函已超過一年。§315(b) Ø USPTO規費 (無大小實體之分) US$9,000 請求項1-20項 US$200 請求項超過20項,每項加收 US$14,000 啟動相關程序後的費用(post-institution fee),且必須與請求費 US$9,000同時繳交。然而,若請求被駁回,請求人可向官方要求退費。 US$400 請求項超過15項,每項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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