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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新聯邦巡迴法院判決可能影響你的專利期限

作家相片: 長曜長曜

在Wyeth v. Kappos乙案中,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於2010年1月7日確認下級地方法院之判決,判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實施專利期限調整的計算方法與法規的規定不符。本判決對一些審查延宕超過三年的專利,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年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有望再增加。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54(b)條,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沒有按照特定時限處理申請導致的延遲,專利期限調整可依照延遲的天數補償,如延遲一天則補償一天,簡稱:「A類延遲」(Adelays),其中,USPTO的工作時限包括:


  1. 1USPTO必須在14個月內發出第一份審定書或通知書;

  2. USPTO必須在4個月內回覆申請人的答辯書;

  3. USPTO在專利權人繳付領證費後,必須在4個月內發出領證通知。

 

    有別於「A類延遲」,另一種的「B類延遲」(B delays)的規定是用以保障申請人能在三年內得到專利審定結果,審查超過三年而獲准的專利也會做適當的專利期限調整。另一方面,若美國專利法規定當「A類延遲」與「B類延遲」的日期發生重疊(overlap)時,重疊的日數必須加以扣除。一直以來,USPTO對「B類延遲」的認定是追朔自專利申請日。如此,若申請案審查超過三年,USPTO認定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前三年間的「A類延遲」與「B類延遲」會發生重覆,因此「A類延遲」不再重覆計入專利期限調整,而只計算超出三年後發生的「B類延遲」。


    然而法院認為「B類延遲」立法的目的為保障專利申請人能在三年內得到審定結果,因此認定「B類延遲」是在申請案超過三年後才開始成立。故在專利審查過程的前三年是不可能發生「A類延遲」與「B類延遲」重疊的情事。USPTO是錯誤地將「B類延遲」自專利申請日起算,因而少算了審查過程中前三年所發生的「A類延遲」。這項判決結果預料將使USPTO必須再花一番工夫矯正其計算軟體工具,使專利期限調整的計算符合法規規定,且可以樂見的是,如果專利權人的專利在當初審查的時間超過三年的話,專利權人有機會再爭取一些些專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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