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12月31日發佈的商標法實行細則,將提供商標申請案加速審查的機制,並於2009年4月1日開始實施。
商標申請人可以基於下述兩種理由請求加速審查:
若申請人已開始使用或意圖使用該申請中商標於指定的商品/服務上;或
已有第三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
申請人若基於上述第一個理由請求加速審查,我們建議將申請案中的指定商品/服務的項目限制在實際上會使用的選項,因為將商標使用或意圖使用於所有指定商品/服務是必要的。此外,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商標實際使用的照片、小冊子、型錄及廣告等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形。
若審查委員接受申請人的請求,並決定進行加速審查的程序時,審查委員應馬上通知申請人,並於通知日起2個月內開始進行審查。通常一件商標申請案的審查時間大約需要6-8個月,由申請日算起。然而,若申請人採用此加速審查機制即可有效的加快審查的程序。
然而,此加速審查的機制僅限於當地申請案採用,並不適用於由馬德里國際註冊而指定韓國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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