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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韓國最高法院判定將產品分裝再銷售已構成商標侵權


【韓國】韓國最高法院判定將產品分裝再銷售已構成商標侵權

韓國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一判決,判定被告將印有商標之水彩商品分裝到較小的容器裡,並再貼上相同的商標後對外銷售之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從進口標示有本案商標的水彩(2公升裝),再將該些水彩分裝為250毫升或500毫升不等的小容器裡。被告並在已分裝後的小容器上貼上本案商標後於網路上銷售。本案經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定被告前述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然而,被告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並隨即提出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儘管被分裝的產品內容物雖為原商標權人的產品,但將產品分裝的行為已危及到該商標來源辨識及其品質的保證。因此,最高法院仍維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通常,當商標權人將印有自家商標之產品轉讓或銷售給第三人時,根據第一次銷售原則 (first sale doctrine),購買者在後續轉讓該商品的過程中,不得損害該商標的來源辨識或品質。不過,此原則並不適用於購買者擅自變更產品,使其與原產品實質上已產生差異,甚至已有商品重新製作之虞。儘管未經授權即擅自銷售分裝原商品之行為在市場上並不陌生,但最高法院從未對這樣的侵權行為做出如上述判決般的明確解釋。因此,建議商家未來在銷售商標註冊之商品時,應避免上述侵權行為。



編譯自KIM &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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