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 作家相片長曜

別讓專利成為閣樓上的林布蘭


別讓專利成為閣樓上的林布蘭

專利制度的目的在於獎勵發明人,促進產業發展進步。然而,一件專利欲使其應用於社會,並讓專利權人獲取應得之報酬,往往並不如字面般的容易。十件專利中可能只有五件能夠獲得生產與行銷的機會,而最終能獲利的可能只有一、兩件。另一方面,即使是全程自行開發的技術也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專利,使得自己無法實施其專利。在此情況下,該專利既不允許被他人侵犯,也不讓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只能像林布蘭的名畫般束諸高閣,此種情況最常見於中小企業與自然人為專利權人之情況下。


實務上,一件成功的專利背後涉及了複雜且多層次之商業活動,包括事前之評估、產品之製造、行銷之策略及管理等環節,某些專利權人並沒有足夠的資金以及時間投資。專利不被有效利用的另一原因即在於此。此時,「專利授權」便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藉由專利授權,專利權人可將其專利授權予規模較大之企業或財團,藉此收取適當之報酬,並將其專利實際運用於產業以及社會。對此,一般人也許會心生疑竇,認為這些大企業或財團皆設有專屬之研發部門,何必向外尋求專利授權?事實上,台灣已有不少高科技公司傾向直接去購買專利來自衛、甚至用以向他人提出侵權訴訟。因為企業體悟到一味地進行專利規避專利,鼓勵內部自行研發所需投入的成本可能比買一件有用的專利更高,同時間也失去了產業發展的契機。當公司面臨國際大廠的控告時,公司當下所擁有為數眾多的專利也許還抵不上一個向外買來的救命專利。因此,真正能夠用以防禦的專利仍是大家急欲取得的。典型的一個專利授權成功例子發生在康寧(Corning)與AT&T之間。當初康寧開發玻璃光纖的基本專利,其後AT&T在1970年代末期開發通訊用光纖專利,兩家公司透過交互授權最後引發了1980年代光纖通訊產業的快速發展。


長久以來,專利之授權與讓與制度一直未被充分發揮和利用,而專利授權與專利讓與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專利權人的移轉與否。專利授權之期限視其契約內容而定,而專利權讓與為永久性的權利變更。對於有潛力專利而言,一旦權利透過讓與的方式移轉後,專利權人之收益已固定。假使專利日後的市場日益趨大,原專利權人只能黯然興嘆,因為專利還沒行銷之前,通常是無法確知專利在市場上的價值。相對而言,專利的授權則較富有彈性,專利權人可協調約定生效期間、專屬授權與否或是否採取回饋授權等。因此,在專利的產品價值還是未知數時,專利授權反倒得以提供雙方較佳之保障。


話說回來,專利授權制度受到窒礙發展最主要的因素在於公司企業的心態,閉門造車已跟不上資訊爆炸與社會多元化的洪流,唯有積極向外尋求創意、知識、技術,不斷地自我提升,才能抓得住消費者的口味。公司企業透過不斷的行銷與消費者的回饋,理應掌握市場動向與消費者的心態,然而公司企業內部的產品、知識,往往並非於短時間便可迎合消費者的需求,技術上的瓶頸也就因而產生。然而公司企業普遍傾向將這些深富經濟價值的瓶頸視為最高機密,因為深怕競爭者知悉其未來的動向、公司的方針、消費者的需求。有趣的是,相同的產業以及其競爭者,通常其所無法突破的瓶頸是相似的。世上有數以千計的發明家、思想家、創造者,他們是有能力解決業者所遭遇的瓶頸、障礙、問題。可惜他們欠缺了解業界的需求,他們只能去猜、去想、去創作,期待不知何時幸運地,他們的發明能正中業界的需求,公司企業會找上門來談專利授權,如此盲目得臆測,實在是對於發明人時間與金錢的一種浪費。


另外一種限制專利授權發展的原因在於「談判破局」。一般而言,專利授權主要的目的在於藉由結合專利權與被授權人的資源,發揮專利的潛在價值,使得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獲取利益。被授權人於一專利授權關係中主要是扮演一投資者的角色,授權人僅是提供一項無形的技術,日後投資可能失敗的風險幾乎全是由被授權人承擔。一般於撰寫授權契約時,專利權人所獲利潤率約三成,被授權人所獲利潤率約七成。倘若欲授權人因自視為專利所有權人而漫天喊價,這將可能成為一件成功專利授權案的最大阻力。


一旦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合意簽訂授權契約,最好委任專職的律師或專利代理人撰寫,以規範日後雙方權利義務之歸屬。一份完善的專利授權契約能為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創造雙贏的局面,更使得專利得以成就其終極目標:利用於產業,促進社會進步。

Comments


Commenting has been turned off.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