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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介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介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簡稱。PCT制度以統一的國際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提供較方便的國際專利申請管道,以解決在數個國家申請同一項發明的專利時,多頭進行所產生的問題。


前言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簡稱。PCT制度以統一的國際申請程序,為申請人提供較方便的國際專利申請管道,以解決在數個國家申請同一項發明的專利時,多頭進行所產生的問題。PCT的要旨為:凡PCT締約國國民或居民,皆享有「提出單一申請,接受單一檢索、公開、(或及)單一審查,即有機會進入各締約國取得專利」的權利。在實務上,有申請人利用提出PCT申請案所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來評估其發明的可專利性,藉以判定是否有機會在各國取得專利。透過PCT更能爭取較長的評估時間,避免一開始就在各國支出巨額的申請費用。惟,PCT制度為申請人帶來的好處是建立在「在多國申請同一項發明專利」的基礎;若申請人僅須在少數國家申請並取得專利權時,除非特殊考量,否則直接向這些國家的專利局分別提出申請,應該會比提出PCT案來得經濟且具時效性。

申請階段

一件PCT申請案從提出申請到取得專利,必須歷經兩個主要階段:

1. 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stage):主要又分為兩流程:

第1章流程(Chapter 1):規範在專利合作條約第1章之必要流程,包括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開等規範。

第2章流程 (Chapter 2) :規範在專利合作條約第2章之可供申請人選擇是否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國際階段。

2. 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stage):即各個締約國各自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申請資格

PCT與一般各國專利制度或區域性專利條約較為不同的地方,在於PCT的申請有資格限制,僅供「締約者」參與。因此,任何PCT之締約國國民或居民,都有資格提出國際專利申請(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受理機構

一般而言,「國際申請案受理局」包括各締約國專利局、各區域性專利局,以及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簡稱IB,即其為WIPO機構,設立於日內瓦)。申請人可向任一國際申請案受理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

PCT效力

當一件國際申請案向國際申請案受理局提出申請,且其申請符合國際申請案之形式要件並經受理時,申請人無須指定任何國家,即自動在各締約國取得「『國際申請日」』。也就是說,透過單一的申請動作,即可在目前142個的PCT締約國取得申請日。

採用語言

至於該國際申請案說明書所使用之語言,只要是受理該申請案之國際申請案受理局所能接受的語言就可以。但在進入國際公開階段時,國際申請案必須以規定於PCT規則中所指定的多種公開語言(publication language)中的一種來進行公開。

目前公開語言種類包括: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及西班牙文等語言。建議在一申請之初即以上述語言之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避免日後被要求提供翻譯本。

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ISA)

當PCT申請案提交給受理局時,申請人必須同時選定對該申請案進行前案搜查之國際檢索機構,俾由選定的國際檢索機構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同前所述,若該申請案的說明書一開始所撰述的語言不是申請人所選定的國際檢索機構所能接受的語言,申請人就會被要求提供該機構所需的翻譯本。

目前被PCT國際事務局認可為國際檢索機構,包括區域性之歐洲專利局(EPO)、北歐專利協會,以及美國、日本、瑞典、南韓、澳洲、中國大陸、加拿大、奧地利、巴西、西班牙、俄羅斯、芬蘭等締約國專利局。其中以選定歐洲專利局者為最多數,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次之。

國際檢索報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

申請人通常可以在提出PCT申請案之後的第4個月或第5個月取得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將列出可能影響該申請案之可專利性的先前技術,包括已公開的專利文件及技術期刊,並陳述每一文獻對該申請案之各個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發明是否有可能造成的新穎性或進步性(非顯而易知性)的影響。

檢索機構的書面意見(written opinion)

除了作出上述檢索報告之外,國際檢索機構更按照檢索結果準備了一份該國際申請案書面意見,即對該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以及產業利用性(實用性)提出書面意見。若檢索報告對申請人是不利的,申請人可於國際檢索機構發出國際檢索報告之日起2個月內或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向國際局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或者於該案被在國際公開之前撤回PCT申請案。

若申請人選擇該PCT申請案不進入專利合作條約第2章所規範之國際初步審查流程,該書面意見將作為「關於可專利性的國際初步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IPRP(Chapter I)」。該案一旦進入國家階段時,此等內容會傳送給在國家階段中被指定的締約國作為專利要件審查上的參考;相反地,若選擇進入條約第2章(Chapter II)之國際初步審查,則該書面意見通常會被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IPEA)用來作為其第一次的書面意見。

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的效力

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並不能拘束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時,締約國對於該發明是否符合各項專利要件之認定。一般而言,若由檢索品質比較可靠的國際檢索機構(如EPO、USPTO)所出具的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因較具有公信力,不但可作為是否進入國家階段的評斷依據,且在真正進入國家階段時,也鮮少被各國專利局挑戰。

公開

國際局在PCT案申請日起18個月後進行國際公開,主張優先權者則是自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後進行國際公開。PCT申請案的公開資料包含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該案之國際檢索報告,但,前述之書面意見將不會公開。若在公開前,PCT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已作過修正,則修正前、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將一併公開。

國際初步審查

1.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IPEA)

國際初步審查是申請人可以選擇的程序。PCT案之國際初步審查是由國際初步審查機構來進行。目前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是相同於國際檢索機構。

2.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Report)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書與國際檢索報告之書面意見最大的不同在於,若國際檢索報告之書面意見是負面的意見時,申請人可以向國際初步審查機構就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提出答辯,且若有需要可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在考量申請人答辯以及/或修正內容後,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會再發出一份有關可專利性的報告書,此即國際專利初步審查報告書。此報告書在該PCT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後是供各國參考,但對於該發明是否具可專利性之認定仍是不具拘束力。

國家階段(national stage)

PCT申請案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的30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在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必須決定其欲向哪些締約國申請專利,同時向該等締約國提出申請並繳交該締約國有關專利申請之相關費用,如此該國際申請案才會進入各國申請的階段。嗣後,各國再適用其國內法令與程序,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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